(一)本局接獲郭姓被害人報案及其委任之律師提出之告訴狀,指稱其因遭顏○辰以投資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三小段土地之都市更新開發案名義詐騙新台幣七千多萬元,因而至本局報案提出告訴。(二)本案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顏○辰向被害人聲稱已與合建案地主達成協議並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聲稱其與地方仕紳與民代都有接觸,已獲得渠等在法令上支持及將協調地主鼎力協助,被害人在顏○辰大力鼓吹及保證完成後可有新台幣1億多元獲利之情形下確信不疑而出資新台幣三千多萬元。另顏○辰事後又以內湖合建案資金不足為由,要求被害人提出名下之台北市信義路某大廈向銀行貸款融資,顏○辰提出另一中和南勢角建案及開出新台幣三千萬元支票作為融資借款擔保,被害人遂將名下房物過戶予顏嫌名下,並向銀行辦理新台幣三千多萬元貸款。(三)惟經查發現,告訴中指稱之合建案土地數十年來已成為該地附近住戶進出之通道,且附近住戶均無合建開發之意願;又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函覆本局並未在該土地施築任何工程或開發,且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亦函覆該土地並無申請都市更新計畫,甚至顏○辰所開出之支票亦已跳票,導致被害人損失新台幣七千多萬元。(四)經通知犯嫌顏○辰到案後否認上情,辯稱告訴人所支付之新台幣七千多萬元均用為支付購地款項,事後因被害人反悔才對其提出告訴。由於雙方內容各執一詞,全案相關事證彙整完竣後將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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