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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劉力仁∕台北報導

雷射手術治近視,手術後反成遠視和散光?

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眼睛雷射手術醫療糾紛案,合議庭支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醫師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規定,也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規範,手術過程也無醫療過失,判決醫師楊元凱及嘉義市信合美診所不用賠償確定。

消基會:術前應告知風險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表示,醫療法93年修法之後,雖捨棄「無過失責任」改採「故意過失」,追究醫師責任,但關鍵還是在於醫師手術前是否跟病患清楚說明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還要進行專業判斷。總之,不能完全從「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當作判決唯一依據,要視個案案情而定,瞭解醫師是否善盡告知責任。

台南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北市女子游佩儒10年前為解決近視問題找信合美診所作雷射手術,2000年6月19日動手術後,雙眼形成遠視及散光,右眼散光50度、無遠視及近視,左眼遠視125度,憤而告上法院,要求醫師楊元凱及診所連帶賠償118萬餘元。

庭訊時楊元凱及診所員工呂容蟬主張,游女作手術前未滿18歲,診所原本不建議動刀,但游女認為沒問題,游父也同意,至於游女手術後產生遠視及散光症狀,皆為手術前危險評估範圍內。

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無醫療過失,雷射矯正效果在合理範圍內,理由是本案為雷射手術常見醫療爭議,其實雷射手術準確性高,通常低度近視,如500度以下病人約70%以上視力可達1.0以上,度數在負(遠視或近視)100度內的機會約80%以上。

合議庭採信楊元凱說詞及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本案醫療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造成游女傷害,判決醫師及診所勝訴;游女手術前右眼及左眼近視各為550度、575度,散光各為50度、100度,手術後第四天,右眼及左眼遠視皆為25度,右眼及左眼散光各為0度、100度。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莊惠媛則表示,實際醫療行為上,醫師只要手術前評估病患的體質、身體狀況,並事先告知手術可能面臨的風險,採用醫界認同的醫療技術,主觀上確實很難認定醫師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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